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分为哪些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及其它主体基本不介入设立过程,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低,设立行为的风险也小,便于公司迅速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依法还有权对公开募股的整个环节进行监控。
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不仅使投资者能及时转移投资风险,也使部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得到满足。非上市公司,因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受到影响。
3、依公司股份是否由中外股东共同持有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作为外资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不仅适用《公司法》,而且适用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而后者属于内资企业,只适用《公司法》。
缴纳股款的简单概述
目前,我国发行股票多采用预交式预存股款的方式,逾交股款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在股票发行采取非全额预交款和认购证抽签方式时,仍存在缴纳股款及延期缴纳问题。
单据中签后,股民按照指定时间到各缴款点缴纳股款,各缴款点工作人员在认真清点股民缴纳的股款和审核单据的中签号码无误后,向股民出具定额临时收据。
一张单据可缴款领取一份临时收据(如果采用股款金额存人存单的发行方式,只须另缴纳每股手续费,股款可直接由存单转账),收据的金额为:每股发行价+每股手续费)X每股中签单据可购股数。
各收缴股款网点在每天的营业结束以后,应及时将所收缴的股款,通过银行划人各自分销商的股款账户,各分销商收到股款以后,应按照事先与主承销商约定的协议,分批向主承销商的股款账户进行划转,最后一次必须在收缴股款结束日期的3天内划人,不得拖延。
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按照承销协议规定,在股票正式承销日期结束以后的若干天内,将已经承销的股款扣除承销费用后的款项划人发行人的银行指定账户。如承销的方式是余额包销,则不管股票是否销售完毕,主承销商都应将发行股份的总市值扣除承销费用后的款项划人发行人的账户。